一、学院分工会在院工会及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分工会设主席一名,委员2—3名,人数超过60人的可增设副主席一名。分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在党支部副书记,系部、处室副职以上干部中产生(兼职、不享受行政人员各项津贴),委员在工会小组长中产生。
三、行政各单位凡有正式会员5人以上的要成立工会小组,推选组长一名负责工作。
四、分工会每年须召开委员会议和工会小组长会议2次,研究布置工作。
五、分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分工会委员要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委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