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6-07-13 点击数: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28 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7 年 9 月 4 日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国家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费定义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列支的专家咨询费。

地方财政科研项目、横向课题可参照执行,不得突破本办法禁止性规定。

第四条 专家界定(发放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称专家: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具备专业独到见解,分为两类:

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无高级职称,但经课题承担单位正式认可的行业资深专业人员。

第五条 专家遴选管理

单位制定统一、公开的专家遴选制度并对内公示;

鼓励建立多学科、多领域专家库,规范专家选取流程。

第六条 咨询费税后标准(人/天)

高级职称专家:1500--2400元/人天(税后)

其他专业人员: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 院士、顶级专家上浮标准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在高级职称标准基础上上浮 50% 执行。

第八条 三类合法咨询组织形式

会议咨询:线下集中开会评审、论证、验收;

现场访谈/勘察:实地调研、现场技术诊断、现场核查;

通讯咨询:邮件、函审、线上书面评审、远程材料咨询。

第九条 不同形式计酬规则

会议、现场勘察: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同一天内多场咨询,只计1天;

通讯函审:单次函审按半天标准计发,不得按天重复列支;

同一专家同一项目同一阶段,不得重复收取咨询费。

第十条 严禁发放人员(核心红线)

严禁向以下人员支付专家咨询费:

本项目、本课题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

承担单位内部从事科研、财务、项目管理、行政后勤工作人员;

参与项目日常研发、长期驻场协助的聘用人员(此类报酬走劳务费,不得走咨询费);

提供会务、打字、跑腿等辅助劳务,无专业咨询意见输出人员。

第十一条 不得叠加列支其他费用

专家咨询费仅为专家劳务报酬,不含专家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上述差旅、会务支出单独在会议费、差旅费科目列支,不得打包进咨询费。

第十二条 支付管理要求

必须银行转账至专家本人银行卡;

严禁现金发放、他人代领、拆分发放、套现;

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金额均为税后标准。

第十三条 报销留存佐证材料

报销必须配套完整支撑材料:

专家咨询通知、会议议程/函审通知;

专家签字咨询记录、评审意见、现场勘察纪要;

专家签到表、咨询费发放签收/银行转账凭证;

专家资质证明(职称、行业资质复印件)。

第十四条 单位主体责任

单位法人对专家咨询费使用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建立内控、公示、归档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科技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存在超范围发放、超标准发放、虚假专家、套现、代领等违规行为:

追回违规资金;

按《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责;

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经费拨付、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2017年9月4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