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国际学生的义务和权利
第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按规定完成学业;
4.按规定足额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履行所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四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在规定范围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
3.申请面向国际学生的奖学金;
4.在个人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学习与纪律
第五条 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下课,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第六条 国际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院的寒暑假,国际学生本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
第七条 国际学生的学习、考核、请销假按照学校相关学籍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国际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对国际学生违纪的处分和处理程序,视具体情况,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国际学生的规定和《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2.在校外违纪,影响学校声誉;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4.其他恶性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违纪后,能及时承认错误;
2.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
3.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
4.在校期间表现优异。
第十一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理:
1.受处分国际学生在当学年内一般不得参评奖学金,不授予荣誉称号;
2.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国际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表现差的,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7.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8.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9.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法律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10.其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者。
第十三条 退学国际学生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证(限期离境或注销)及退学手续并离校。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它严重疾病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并将学生领回。
第十四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享受奖学金的国际学生,奖学金自退学决定作出之日起停发。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国际学生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应以学习和增进国际友谊为主要目的,不介入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妨碍中国的社会秩序,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国际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国际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国际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九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经学院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经学校同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可以在学校图书馆办理借书证。借书证只限国际学生本人使用,并应遵守图书馆相关规章制度,国际学生离校前,应主动还清所借图书。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国际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适合在校内集中住宿的国际学生,可申请在校外住宿。经国际交流学院同意后在校外住宿的国际学生,应当按规定在入住24小时内到居住地所属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在校外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并由国际交流学院通报后勤保卫处和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