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海外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与效果,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拓宽培训领域,提高学校的国际影响力,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海外培训是指通过学校海外办学点、合作院校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共同承接对国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人员、其它行业系统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内企业外派到海外工作的人员等开展的培训。
第三条 国际交流学院为海外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二级学院拟承接的海外培训项目须会同国际交流学院商定,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才能承接。
第四条 海外培训工作应面向社会,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注重应用性、针对性、实效性,利用、整合学校和海外合作办学点现有资源,挖掘潜力,发挥优势。必须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贴近社会实际。
第五条 海外培训以委托培训为主要形式,根据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培训需求,采取合作培训、专题培训、送学上门培训、异地培训等形式。海外培训以短期培训为主,培训时间按培训需求确定。
第六条 海外培训应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教育资源、教学设施和教学辅助设备,采取送出去、迎进来的培训形式,逐步增强自身培训功能。
第七条 扩大培训成效,积极探索与国内其它培训机构的交流合作。以条件适合的省内外兄弟院校或具有相当资质的其它培训机构为依托,有选择、有重点地建立若干校外基地,发挥系统优势。
第八条 海外培训校内师资队伍原则上由副高职称以上人员为主体,根据承接的培训内容,由国际交流学院会同培训教师所在部门或二级学院确定项目培训讲师。
第九条 海外培训工作应当建立一支以校内、外专家学者在内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同时,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择优聘用。
第十条 如承接的培训项目部分内容现有的校内师资力量不能有效承担,承接培训项目的部门、二级学院可会同国际交流学院评聘校外兼职教师担任。
第十一条 聘请的校外兼职教师原则上须具备高级职称,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要求,但聘请放宽要求的培训讲师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所有承担海外培训项目的校内、校外讲师应遵守国内及培训对象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宣扬违反国家法律等内容。
第十三条 海外培训班次的教学是学校教学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教研室及教师应高度重视、积极支持、认真完成。
第十四条 海外培训应切实加强学员管理工作,维护培训工作的严肃性。海外培训班次管理人员由国际交流学院以及承接培训的部门、二级学院选聘,负责海外培训班次学员的全程管理。
第十五条 海外培训工作应当努力建设一支理念新、作风正、懂培训的管理人员队伍,加强队伍的教育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海外培训管理人员要加强社会调研,掌握培训需求,探索培训规律,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六条 海外培训工作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海外培训工作流程,建立培训情况反馈机制,定期对海外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通报。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培训绩效评估机制,健全完善内部岗位责任制,强化考核。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培训需求,探索海外培训规律,提出海外培训方面的政策建议。
第十七条 海外培训工作应当统筹规划,密切协作。国际交流学院要加强与校内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部门要遵循为教学服务、为学员服务的理念,积极创造条件,为海外培训提供支撑和保障,确保海外培训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 海外培训班次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颁发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海外培训教师的课时费及教学管理人员费用,由承接的部门、二级学院会同国际交流学院根据一培训一方案的原则,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